(2013)奉法民初字第03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3547号原告黄某某,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某,女,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琴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传唤其于2013年12月16日10时0分到本院第一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到期后,原告黄某某没有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覃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