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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金海良与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良,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金海良。委托代理人:贾熙明。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代表人:何飞龙。委托代理人:许俊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良与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海良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海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海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金海良负担。审 判 员 吴霞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