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三终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杨武勤、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安强与南阳天时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武勤,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安强,南阳天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三终字第010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武勤。委托代理人:侯有贵,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号。法定代表人:韩守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闻刚,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唐辉,系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安强。委托代理人:张德立,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阳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天平,任经理。上诉人杨武勤、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王安强与原审被告南阳天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杨武勤于2013年6月4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航天公司、天时公司、王安强互负连带责任支付969782元。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西城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杨武勤、航天公司、王安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武勤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有贵,航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闻刚,王安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德立,天时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天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3)西城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杨武勤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95元,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13500元,王安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135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孙 峰审 判 员 魏春光代理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