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李可喜与贾世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喜,贾世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民初字第10号原告李可喜,男,汉族,1969年4月27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塞县商业一条街35号。身份证号622125196904271215。委托代理人曹建忠,男,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世锋,男,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无业,住阿克塞县商业一条街29号。身份证号622125198011200814。委托代理人贺文龙,男,甘肃贺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虹,女,敦煌市莫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李可喜诉贾世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对被告的起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可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可喜承担(已交纳)。审判长 冯多洋审判员 哈再拉审判员 徐文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桑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