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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仁胜与被告黄仁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仁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42号原告黄仁胜,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陈文杰,系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仁胜,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住XXX,军官证号码:XXX。原告黄仁胜与被告黄仁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仁胜的委托代理人陈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12月,一自称黄仁胜的犯罪嫌疑人以与原告做生意为由要求原告在银行开户。犯罪嫌疑人同日利用假身份证假冒原告的名义开立账户存折,并借机将其办理的存折调换给原告。2006年12月28日,原告应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将20000元存入了犯罪嫌疑人假冒原告姓名开立的账户中。犯罪嫌疑人随即马上以持有的借记卡通过柜员机提取了原告存入的20000元,然后通知原告再存入50000元。原告于2006年12月28日以转账方式再次存入50000元后,发现原来的20000元被领取,原告随即报案,南海区公安分局马上冻结了被告账户476884301880176772户名为黄仁胜的50000元存款。原告报案至今,案件仍未侦破,原告有理由要求被告将其不当得利的50000元返还。综上,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元的利息15886.11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从2006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诉讼中没有答辩及举证。诉讼中,原告就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各1份,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报警回执(各1份,复印件,原件由于时间过长已经遗失),证明原告因被告虚构事实向原告调换银行存折,导致原告误将50000元现金存到被告存折的事实,原告为此向公安机关报案。3、(2011)南法民二初字第709-1号民事裁定书(1份,原件),证明原告曾经向银行主张过该50000元款项属于原告,但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撤回起诉。4、被告黄仁胜开户时填写的取卡声明、被告黄仁胜的军官证(各1份,复印件)。5、被告黄仁胜所开具的中国银行存折(1份2页,复印件)。6、原告黄仁胜自己开户时办理银行卡的密码资料(1份,复印件)。证据材料4-6是原告在原(2011)南法民二初字第709号案中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原告现提交的上述资料是从该案中复印的,原告当时所持有的相关存折资料都已在报案时向公安机关提交,原告手上已经没有原件。为查清本案事实,本院依职权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调取了如下证据材料,并已当庭出示:询问笔录(1份)、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1份,复印件,加盖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印章)。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被告没有到庭反驳,也没有举证推翻,本院均予采信,并据此确认以下事实:2006年12月28日,原告黄仁胜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凤池社区民警中队报案,称:其在大沥长虹岭兴泰竹木市场经营永胜木业加工厂。2006年12月26日,有两名穿军服的军人到原告厂里称要购买木箱,并向原告核实了其真实姓名为黄仁胜。次日,该两名军人打电话叫原告到大沥置业宾馆门口,并以日后方便支付货款给原告为由,让原告到置业宾馆侧边的中国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原告同时开立了银行存折账户和银行卡。两军人看了一下原告的存折和银行卡后将银行卡别烂了,并称怕原告提前取走货款,之后两军人离开了。2006年12月28日,原告和搭档到广州购物,身上带着前一天开立的存折。原告因需用钱,让厂里会计向该存折存入20000元款项。之后,原告自己再向该存折存入50000元款项时发现之前存入的20000元款项没有了。原告后来到开户银行查询,才知道自己拿的黄仁胜户名的存折并非是其本人开立的账户,而是同样在2006年12月27日用黄仁胜姓名的军官证开立的账户。原告认为是被那两个军人将存折调包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该案公安机关至今仍未侦破。另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确实于2006年12月28日向被告以黄仁胜姓名的军官证开立的中国银行佛山南海置业支行存折账户存入了20000元,当天款项即被取走。同日原告又再存入了50000元,因原告报案后被公安机关冻结,该50000元款项至今仍在被告的账户上。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本案中,虽然原告向公安机关所报刑事案件目前尚未侦破,但本案证据确实反映原告于2006年12月28日向被告以黄仁胜姓名的军官证开立的中国银行佛山南海置业支行存折账户存入了50000元款项,且该款项至今仍在被告黄仁胜的账户上。而被告黄仁胜并未举证证明其取得并占有原告的该50000元款项有合法的根据,因此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该50000元款项,并从取得该款项之日即2006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该50000元款项的利息损失予原告。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仁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不当得利款50000元予原告黄仁胜,并从2006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该50000元不当得利款的利息损失予原告。本案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57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104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其中1045元诉讼费,并另向本院交纳尚欠的525元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翠芬审 判 员  肖英青人民陪审员  刘翠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肖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