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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广贤明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石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广贤明汽车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石油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980号原告广州市广贤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二横路7号南座301-302房。法定代表人谭志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焯铭,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和路136号。负责人刘俊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广贤明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石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广贤明汽车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广贤明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广贤明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3980元,由原告广州市广贤明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旭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