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与王琪、郝娜娜追偿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王琪,郝娜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巨商初字第143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袁庆军,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经照。被告王琪,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巨野县人。被告郝娜娜,女,28岁,汉族,村民,山东省巨野县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菏泽公司”)诉被告王琪、郝娜娜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司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经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琪、郝娜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5日,被告王琪驾驶被告郝娜娜的鲁RNEX**号轿车沿巨野县营里镇东刘庄村至姚集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张集村北时与骑自行车的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琪属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张某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赔偿张某某的亲属110232.6元,原告已将赔偿款支付给张某某的亲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依法享有对被告王琪、郝娜娜的追偿权,请求判令被告王琪、郝娜娜偿还110232.6元。被告王琪、郝娜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郝娜娜系鲁RNEX**雪佛兰小型轿车的车主,该车在原告太平洋财险菏泽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月18日至2014年1月18日,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2013年4月15日,被告郝娜娜将该车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被告王琪驾驶,被告王琪驾驶该车沿巨野县营里镇东刘庄村至姚集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张集村北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支出医疗费232.6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琪属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因驾驶非机动车未靠右通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的亲属向本院对本案原告太平洋财险菏泽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太平洋财险菏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巨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太平洋财险菏泽公司赔偿张某某亲属保险赔偿金110232.6元。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将赔偿款汇至本院账户。原告赔偿后,对被告王琪、郝娜娜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王琪、郝娜娜偿还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110232.6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1、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2、原告向巨野县人民法院汇款回执单复印件一份,3、巨野县交警大队对郝娜娜的询问笔录复印件,4、原告制作的《车险人伤核损表》复印件,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凭,经公开开庭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郝娜娜将在原告处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被告王琪驾驶,被告王琪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依据法院判决向张某某的亲属支付了保险赔偿金110232.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郝娜娜将车辆出借给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王琪驾驶,具有过错,被告王琪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王琪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郝娜娜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太平洋财险菏泽公司要求被告王琪、郝娜娜偿还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110232.6元,由被告王琪承担80%的偿还责任即88186.1元,被告郝娜娜承担20%的偿还责任即22046.6元。被告王琪、郝娜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偿还赔偿金88186.1元;二、由被告郝娜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偿还赔偿金2204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5元,减半收取1253元,由被告王琪负担1002元,被告郝娜娜负担2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司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亚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