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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冯波与王海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波,王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冯波。被执行人:王海清。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王海清未按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波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了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已受理立案。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海清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潆溪街道办事处潆康北路262号非住宅房,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海清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潆溪街道办事处潆康北路262号非住宅房(建筑面积88.56平方米,产权证号00570045)。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清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