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张富忠、张富忠与陈新华与陈新华、李国臣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忠,陈新华,李国臣,王保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27号原告张富忠,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立才胡同8号2栋1单元302室。被告陈新华。被告李国臣,系被告陈新华之妻。被告王保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忠与陈新华、李国臣、王保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富忠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5元,由原告张富忠负担。审判员 游祥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