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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梁九柱与承德县富东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九柱,承德县富东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保字第37号申请人原告梁九柱。被申请人承德县富东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金,经理。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工商局注册登记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在承德县工商局的注册登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过户,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