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紫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4)紫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张某某、王某某与申请人罗某某的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罗某某
案由
生命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紫民特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系申请人张某某之妻。 申请人罗某某,男,汉族。 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人张某某、王某某与申请人罗某某的生命权纠纷一案,经紫阳县高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3年12月8日签订(2013)第001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某一次性赔偿罗光友(罗某某之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50000元整。 二、付款方式:2013年12月8日前,张某某向罗某某赔付20000元(已给付);2014年12月8日前,张某某向罗某某赔付20000元;2015年12月8日前,张某某向罗某某赔付10000元。 三、违约责任:由违约方赔付30000元标的款30%的违约金。 四、张某某的欠款部分(30000元)由张某某、谢某某担保按时支付,如张某某不能按时赔付,由担保人负责偿还欠款。 五、次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互谅互让,互相理解,互相团结,不能相互讥讽、辱骂、干扰阻碍对方的生产生活秩序,如有矛盾纠纷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2013年12月10日,申请人张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张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签订的(2013)第001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张某某、王某某、罗某某于2013年12月8日签订的(2013)第001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审 判 长 高显超 人民陪审员 李平玉 人民陪审员 杨绪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