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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搬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沈世萍、杨小飞、唐长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鞠金鹏、金兰芳、聂秀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世萍,杨小飞,唐长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鞠金鹏,金兰芳,聂秀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沈世萍。原告杨小飞。原告唐长凤。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晓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142号。负责人王旭光。委托代理人葛六进。被告鞠金鹏。委托代理人徐宏健。被告金兰芳。被告聂秀芝。委托代理人周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世萍、杨小飞、唐长凤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鞠金鹏、金兰芳、聂秀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世萍、杨小飞、唐长凤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沈世萍、杨小飞、唐长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