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山东东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山东东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杜某某。被告山东东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杜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允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