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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民一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一初字第974号原告戴某某。被告邓某某。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某某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权力范围内行使诉权,原告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响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