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鹤山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郭壁与郭根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壁,郭根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山民初字第500号原告郭壁,男,1951年4月17日出生。被告郭根生,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原告郭壁与郭根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壁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壁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志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爱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