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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华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张法权与张庚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法权,张庚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张法权。被告张庚西。委托代理人丁建,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法权诉被告张庚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法权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庆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