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华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张法权与张庚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法权,张庚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张法权。被告张庚西。委托代理人丁建,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法权诉被告张庚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法权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庆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