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海恩与被执行人莫宝元、兰艳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海恩,莫宝元,兰艳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韦海恩。被执行人莫宝元。被执行人兰艳美。申请执行人韦海恩与被执行人莫宝元、兰艳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284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3520元、执行费22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宝元、兰艳美自动履行5万元。对于余下债务,申请执行人韦海恩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韦海恩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班晨瑞审判员 韦汉吉审判员 谭 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