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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三终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丁长梅与李秀亚、沈军停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丁长梅;李秀亚;沈军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三终字第1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长梅。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亚。委托代理人:董志三,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军停。委托代理人:董志三,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长梅与被上诉人李秀亚、沈军停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丁长梅于2013年4月8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沈军停、李秀亚返还所侵占的宅基地。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邓法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丁长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长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军,被上诉人李秀亚、沈军停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志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丁长梅预交案件受理费2100元,予以退回丁长梅。审 判 长  牛晓春审 判 员  孙建章代理审判员  孙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松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