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欧阳康民与陶秀文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康民,陶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09号申请人:欧阳康民,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陶秀文,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欧阳康民、陶秀文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丁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之间因2013年5月15日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申请人之间产生纠纷,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欧阳康民一次性赔偿陶秀文:医疗费凭发票支付;车辆维修费380元,误工费6300元,营养费500元,伙补500元,护理费1950元,交通费250元,眼镜及裤子物损360元,前期医疗费800元,补偿费3000元,总计14040元;二、欧阳康民、陶秀文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