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法民初字第02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2452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左某某,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原告陈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刚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龙宇、人民陪审员李惠娟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左某某于2006年2月8日登记结婚。2002年12月17日生育长女左某甲,2007年2月5日生育左某乙。结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不错,从2010年开始,被告常在家吵闹,对家庭不管不问,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后来被告经常不回家,只要回家就大吵大闹。为此,原告请求: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左某甲、左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左某某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左某某于2006年2月8日登记结婚。2002年12月17日生育长女左某甲,2007年2月5日生育次女左某乙。结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不错。原告称从2010年开始,被告常在家吵闹,对家庭不管不问,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请求: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左某甲、左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其子女的身份信息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经核实后,结婚证原件交原告继续保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且育有两个女儿。庭审中,原告所举示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正常秩序,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上诉标的提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经农商行款汇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汇款凭证,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龙 宇人民陪审员 李惠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