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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3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利华与金正德、陈香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华,金正德,陈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3955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华,(公民身份号码×××002X)。被执行人:金正德,(公民身份号码×××8019)。被执行人:陈香兰,(公民身份号码×××1028)。张利华与金正德、陈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1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利华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正德、陈香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利华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确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395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确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