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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2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张某某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正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