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覃始满申请执行开平市水口镇三园木器厂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始满,开平市水口镇三园木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3041号申请执行人覃始满,男,汉族,1992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平市水口镇三园木器厂,地址:开平市水口镇泮南沙岗头乡第27巷17号,经营者:谢志伟。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劳人仲案终字(2013)第26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清还139755元给申请人和缴纳执行费1996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平市水口镇三园木器厂、谢志伟银行存款14175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坚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振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