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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狮执行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美容与被执行人王仁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容,王仁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狮执行字第1249号申请执行人陈美容,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王仁义,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陈美容与被执行人王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3)狮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仁义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美容人民币600000元及相应的银行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陈美容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表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狮执行字第124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飞跃审 判 员  谢良荣代理审判员  邱长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绍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