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常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27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常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某某返还0.9亩土地。诉讼费1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要求被执行人常某某返还其土地,被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且因土地被执行人常某某已租赁给他人种植树木,合同未到期,又欠承租人债务,虽同意履行义务但又无法收回土地。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100元交至人民法院,现已发还申请人杨某某。返还土地部分由于双方当事人矛盾突出、存在较大争议,致此案无法强制执行。由于执行期限无法确定,不能在一个期限执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2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