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昌民初字第06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天翼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牛建良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翼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牛建良,牛建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06604号原告北京天翼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兴寿村南。被告牛建良,男性,年龄47。被告牛建清,女性,年龄49,。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翼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牛建良、牛建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 判 长  张 俊人民陪审员  冯淑敏人民陪审员  张凤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