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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佳刑二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孙英超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英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佳刑二终字第20号抗诉机关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孙英超,曾用名孙爱伦,男,1993年3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孙英超诈骗一案,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前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英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0元。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法院判决刑期计算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杨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孙英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孙英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原审法院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本案没有原审被告人孙英超被北京市公案局抓获后的拘留文书,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孙英超被羁押期限事实认定不清,所以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3)前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嵩审 判 员  丁思竹代理审判员  张 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聂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