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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民终字第16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丽娟等与北京开普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丽娟,肖丽,北京开普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65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娟,女,1970年2月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丽,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邵亚光,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超,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开普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凯旋大街建设路18—5号。法定代表人李玉英,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凤明,北京徐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丽娟、肖丽因与北京开普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7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亦尚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76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刁久豹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