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恒康气动液压塑料件厂与叶云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恒康气动液压塑料件厂,叶云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134号原告:余姚市恒康气动液压塑料件厂。负责人:沈新康。委托代理人:钟明、李琼瑶。被告:叶云苗。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恒康气动液压塑料件厂与被告叶云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恒康气动液压塑料件厂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恒康气动液压塑料件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25元,减半收取6362.50元,由原告余姚市恒康气动液压塑料件厂负担。审 判 长 干闻宇审 判 员 何 毅代理审判员 姚建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尚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