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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望行初字第36号原告唐银波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望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银波,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望行初字第36号原告唐银波,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旺旺中路305号。法定代表人李军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智勇,男,汉族,1982年9月22日出生,系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法制科民警。原告唐银波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2013年10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以行政争议已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银波的撤诉理由成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银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25元,由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负担。审 判 长  彭小斌审 判 员  杨术检人民陪审员  谭厚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易 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