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涪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赖泓希与蒋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泓希,蒋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14号原告:赖泓希,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7日,四川省三台县人,住绵阳市。被告:蒋永,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9日,四川省三台县人,住绵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泓希诉被告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蒋永价值11.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蒋永价值11.5万元的财产;查封原告赖泓希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35号(蓝郡.壹北栋)1栋7楼3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