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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裁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庆峰与被执行人河池市财红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峰,河池市财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刘庆峰。被执行人河池市财红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庆峰与被执行人河池市财红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87330.52元,被执行人自愿限于2013年8月30日前还款29110.17元;2013年9月30日前还款29110.17元;2013年10月30日前还款29110.17元;案件受理费1371元由被告承担,于2013年10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17号。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给付到期的2013年8月30日前应还款项即29110.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履行期限已满,另案申请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生效调解书确认的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刘庆峰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少现代理审判员  覃于平代理审判员  韦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记员何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