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兰民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左文赛、左文兵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文赛,左文兵,左帅文,左金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兰民初字第0021号申请人左文赛,男,2001年12月8日生,汉族,学生,住兰考县。申请人左文兵,男,2003年6月4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左帅文,男,2005年4月16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左金木,男,1952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上述三申请人之祖父。申请人左金木,男,1952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左文赛、左文兵、左帅文祖父、监护人)。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军,男,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城关镇中原路******号。身份证号4102251980********。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人左文赛、左文兵、左帅文、左金木要求宣告李艳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左文赛、左文兵、左帅文、左金木,于2013年8月12日起诉来院称,申请人左文赛、左文兵、左帅文之母,申请人左金木之儿媳李艳芳于2011年6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特向本院申请宣告李艳芳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李艳芳,女,1980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村。与申请人左文赛、左文兵、左帅文系母子关系、与左金木系翁媳关系。2011年6月李艳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虽经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9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艳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艳芳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艳芳于2011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已二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四申请人作为李艳芳的近亲属,现申请宣告李艳芳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艳芳为失踪人。二、指定左金木为李艳芳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新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