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4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泉州市富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诉李智丰、吴国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富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李智丰,吴国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160号原告泉州市富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金淘镇三联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成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荣敬,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智丰,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告吴国进,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富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智丰、吴国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富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同意进行庭外和解,原告泉州市富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泉州市富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9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泉州市富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建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