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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2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胡晓强与李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强,李荣,吴功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2789号原告:胡晓强。委托代理人:丁志坚、金天奇。被告:李荣。现关押于义乌看守所。第三人:吴功建。委托代理人:楼青松。委托代理人:张昊。本院在审理胡晓强与李荣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东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