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2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胡晓强与李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强,李荣,吴功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2789号原告:胡晓强。委托代理人:丁志坚、金天奇。被告:李荣。现关押于义乌看守所。第三人:吴功建。委托代理人:楼青松。委托代理人:张昊。本院在审理胡晓强与李荣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东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