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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郝玉芬与王长红、丛建国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玉芬,王长红,丛建国,沈光仁,李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263号申请人郝玉芬。被执行人王长红。被执行人丛建国。被执行人沈光仁。被执行人李清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玉芬与被执行人王长红、丛建国、沈光仁、李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城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庆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