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郝玉芬与王长红、丛建国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玉芬,王长红,丛建国,沈光仁,李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263号申请人郝玉芬。被执行人王长红。被执行人丛建国。被执行人沈光仁。被执行人李清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玉芬与被执行人王长红、丛建国、沈光仁、李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城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庆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