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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吴江宏力纺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家云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宏力纺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家云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吴江宏���纺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升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旭,男,1988年3月28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陈家云,女,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韦政,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珩,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宏力纺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家云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宏力纺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江宏力纺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景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秋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