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恩法民三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杨春华诉卢日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恩法民三初字第8号原告:杨春华,女。原告:李开成,男。原告:李杨,女。法定监护人:杨春华,系李杨的母亲,基本信息同上。被告:卢日光,男。被告:黄彩丽,女。被告赵延祥,男。法定监护人:黄彩丽,系赵延祥的母亲,基本信息同上。被告:赵进权,男。被告:梁玉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华、李开成、李杨诉被告卢日光、黄彩丽、赵延祥、赵进权、梁玉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华、李开成、李杨撤回对被告卢日光、黄彩丽、赵延祥、赵进权、梁玉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982元,减半收取5491元,由原告杨春华、李开成、李杨负担。审 判 长 梁炎胜审 判 员 郝登荣人民陪审员 伍健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冬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