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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恩法民三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杨春华诉卢日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恩法民三初字第8号原告:杨春华,女。原告:李开成,男。原告:李杨,女。法定监护人:杨春华,系李杨的母亲,基本信息同上。被告:卢日光,男。被告:黄彩丽,女。被告赵延祥,男。法定监护人:黄彩丽,系赵延祥的母亲,基本信息同上。被告:赵进权,男。被告:梁玉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华、李开成、李杨诉被告卢日光、黄彩丽、赵延祥、赵进权、梁玉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华、李开成、李杨撤回对被告卢日光、黄彩丽、赵延祥、赵进权、梁玉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982元,减半收取5491元,由原告杨春华、李开成、李杨负担。审 判 长  梁炎胜审 判 员  郝登荣人民陪审员  伍健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冬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