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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7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清义与被告晋江市国民陶瓷有限公司、吴炳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义,晋江市国民陶瓷有限公司,吴炳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759号原告陈清义,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金城、周天益,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晋江市国民陶瓷有限公司(原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国民瓷厂),机构代码15627887-7。法定代表人吴水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炳真,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义与被告晋江市国民陶瓷有限公司、吴炳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清义负担。审判员  陈昌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陈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