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6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丽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意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丽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意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6885号原告北京丽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41号A座05室。法定代表人刁丽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斌,男,1979年6月4日出生。被告上海意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西路1288号411室。法定代表人徐雯雯,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建杰,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丽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敏文化公司)与被告上海意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想文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帆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丽敏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刁丽丽、委托代理人周斌,被告意想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建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丽敏文化公司起诉称:2013年3月22日,丽敏文化公司与意想文化公司签订了一份《模特工作及肖像使用权协议书》,约定由丽敏文化公司为意想文化公司提供两名模特供其拍摄广告(拍摄时间为1天)。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丽敏文化公司佣金及模特工作费共计7万元(不含税),如意想文化公司需丽敏文化公司开具发票,需承担6%的税金。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意想文化公司应在拍摄结束后3日内一次性向丽敏文化公司支付7万元。但意想文化公司实际只支付了8000元,尚余62000元未支付。意想文化公司的拍摄工作于2013年4月24日正常结束,但是之后丽敏文化公司向意想文化公司要求支付费用时,意想文化公司一直无理搪塞。意想文化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第四条第7款约定,一方违约的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0%的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要求意想文化公司支付佣金及模特工作费合计62000元;要求意想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7万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意想文化公司承担。被告意想文化公司答辩称:在丽敏文化公司给意想文化公司开具发票,给意想文化公司出示模特的护照、工作签证及模特授权使用肖像的文件后,意想文化公司同意向丽敏文化公司支付佣金及模特工作费62000元。佣金及模特工作费约定是7万元,意想文化公司已付8000元。意想文化公司未支付费用是因为丽敏文化公司迟迟没有出示相关文件,所以意想文化公司不存在违约,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即使法院认定意想文化公司应支付违约金,丽敏文化公司主张的事由也与合同约定不符,此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丽敏文化公司没有实际损失,请法院对违约金标准做调整。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2日,意想文化公司(作为甲方)与丽敏文化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模特工作及肖像使用权协议书》,约定甲方使用乙方2名模特,参加甲方的平面拍摄活动。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模特PedroMartin与模特BrunoSantos,工作地点云南丽江,工作日期4月24日,每日计划工作时间8小时(不满8小时按8小时计算),计划工作时间内报酬每人35000元,超时费每小时4375元。第二条约定:平面广告肖像使用权限是用于沙驰品牌男装在中国大陆的画册、官网、终端店铺内宣传,使用年限1年。第三条约定:“1、甲方共支付给乙方佣金、模特工作费共计人民币7万元(不含税)。其外,国内机票费用,国内住宿费用,此外需提前预付国际机票费用,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由甲方承担并提前支付。2、签订合同时,2013年4月24日即拍摄日期结束后三日内,甲方立即支付乙方人民币7万元整。甲方在签订合同后并在拍摄结束后三日内以现金转账的方式结清费用。如需开发票,税金为6%。3、甲方按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款项后,才能依照合同第二条享有该广告的使用权;如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应付款5%的违约金。4、由于乙方模特已付出劳动,即使甲方不将拍摄内容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甲方也必须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到第3款约定的全部款项。”第四条第7款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均构成违约,除对违约金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0%的违约金,并且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上述协议书签订后,丽敏文化公司安排合同约定的2名模特于2013年4月24日为意想文化公司进行拍摄工作。意想文化公司支付给丽敏文化公司合同款项8000元,其余款项未支付。庭审中,丽敏文化公司提交QQ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欲证明该公司向意想文化公司催款,意想文化公司拒不付款。意想文化公司认可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但是不认可证明内容,称该公司在2013年6月之前向丽敏文化公司要求提供发票,并提供模特肖像权授权文件、模特工作签证,丽敏文化公司承诺提供发票但是没有提供。意想文化公司就其主张亦提交了QQ网络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佐证。经查,意想文化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的电子邮件中,要求丽敏文化公司提供发票和模特的工作签证复印件,丽敏文化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回复电子邮件,表示意想文化公司应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及另行支付6%的发票税金,收到款项后可以开具发票;意想文化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2013年7月8日意想文化公司工作人员问:“你们的发票估计什么时候可以到呀?”丽敏文化公司工作人员回答:“发票我问下帮我凑票的公司,他们答应过我的,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请问你的款能先过来吗?因为需要钱周转。这个票我答应过你,肯定给您的,但是凑票不是我们和客户合作的条件之一,和任何客户合作我们一概都是不凑票的,这次是特殊情况,这里特别和您说一下。”经询,丽敏文化公司表示因为意想文化公司一直不付款,丽敏文化公司工作人员为了让对方能够尽快付款才答应凑发票,但是意想文化公司至今没有付款,丽敏文化公司就没有凑发票,如果意想文化公司按照合同支付6%的税金,丽敏文化公司同意开具发票。意想文化公司表示不同意支付6%的税金。庭审中,丽敏文化公司提交照片,欲证明意想文化公司已经将模特肖像用于店面广告和网站,意想文化公司对照片真实性不认可,但是认可模特肖像已经用于广告。庭审中,丽敏文化公司出示了2名模特的肖像权授权文件。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模特工作及肖像使用权协议书、QQ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照片、肖像权授权文件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丽敏文化公司与意想文化公司签订的《模特工作及肖像使用权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丽敏文化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提供模特从事拍摄工作,意想文化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该合同中约定合同款7万元不含税,如需开发票,税金为6%。意想文化公司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支付6%的税金,故其以丽敏文化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不同意支付合同款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意想文化公司主张丽敏文化公司曾承诺提供发票,但是网络聊天记录与电子邮件显示丽敏文化公司不是承诺开具发票而是“凑票”,故不能认为双方当事人合法地变更了合同条款。意想文化公司以丽敏文化公司未提供模特护照、工作签证、肖像权授权文件为由不同意支付合同款,而双方合同中未约定丽敏文化公司提供模特护照、工作签证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合同约定意想文化公司在支付合同款后才能享有肖像使用权,故意想文化公司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丽敏文化公司现出示了模特的肖像权授权文件,且意想文化公司亦认可模特肖像已经用于广告,故丽敏文化公司要求意想文化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应按日支付5%违约金,丽敏文化公司现主张按照100%支付违约金,因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判决意想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意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丽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款六万二千元;二、被告上海意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丽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二万;三、驳回原告北京丽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七十元,由被告上海意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