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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刘伟军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伟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762号罪犯刘伟军,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土家族。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忠法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伟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以罪犯刘伟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刘伟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伟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雪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