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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覃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覃刑初字第185号覃映甜、韦胜梅、韦美美、郑雪珍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映甜,韦胜梅,郑雪珍,韦美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覃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映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被告人韦胜梅,又名韦香珍、黄丽萍、黄萍、阿四,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被告人郑雪珍,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被告人韦美美,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3)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映甜、韦胜梅、韦美美、郑雪珍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映甜、韦胜梅、韦美美、郑雪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映甜、韦胜梅等人赌博输钱借高利贷后,为偿还高利贷,便商量决定以骗婚的方式骗取礼金偿还高利贷。2011年11月份,被告人覃映甜、韦胜梅、郑雪珍、韦美美等人商量决定,由被告人韦美美冒充刘燕梅、被告人覃映甜以陆海莲的名义冒充刘燕梅的阿姨、被告人韦胜梅冒充刘燕梅的姨妈、被告人郑雪珍冒充刘燕梅的婶婶、李X记冒充刘燕梅的奶奶、郑X留冒充刘燕梅的爷爷,以被告人韦美美假装嫁给被害人覃X林的方式骗取覃X林家送的礼金人民币14000元、媒钱2000元、服装钱2000元、价值人民币1087元的戒指一只和其他红包钱。假装结婚后,被告人韦美美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继续骗取覃X林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韦美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把戒指卖给回收店,并分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覃映甜、韦胜梅各分得2500元,被告人郑雪珍分得人民币4000元。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覃映甜、韦胜梅、韦美美、郑雪珍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映甜、韦胜梅、郑雪珍、韦美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均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映甜、韦胜梅等人借高利贷参与赌博输钱后,为偿还高利贷,便商量决定以骗婚的方式骗取礼金偿还高利贷。2011年11月份,被告人覃映甜、韦胜梅、郑雪珍、韦美美等人商量决定,由被告人韦美美冒充刘燕梅、被告人覃映甜以陆海莲的名义冒充刘燕梅的阿姨、被告人韦胜梅冒充刘燕梅的姨妈、被告人郑雪珍冒充刘燕梅的婶婶、被告人郑雪珍的父亲郑X留、母亲李X记冒充刘燕梅的爷爷、奶奶,以被告人韦美美假装嫁给被害人覃X林的方式骗取覃永林家送的礼金人民币14000元、媒人介绍费2000元、购买服装费用2000元、价值人民币1087元的戒指一只和其他红包钱。假装结婚后,被告人韦美美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继续骗取覃X林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韦美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把戒指卖给回收店,并分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覃映甜、韦胜梅各分得25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覃映甜、韦胜梅、韦美美、郑雪珍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韦美美于2013年9月8日通过公安机关退回被害人覃X林人民币20000元。2013年农历5月20日被告人韦美美与他人同居后生育一个女孩。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映甜、韦胜梅、郑雪珍、韦美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假结婚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映甜、韦胜梅、郑雪珍、韦美美犯诈骗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覃映甜、韦胜梅、郑雪珍、韦美美的涉案金额均为16000元,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被告人覃映甜、韦胜梅、郑雪珍、韦美美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映甜、韦胜梅具有为了偿还赌债而实施诈骗的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韦美美主动退赔被害人覃X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美美生育孩子后,现正在哺乳期,且其主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覃映甜、韦胜梅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各人民币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覃映甜、韦胜梅的违法所得各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映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11日起到2014年7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韦胜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11日起到2014年7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郑雪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13日起到2014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四、被告人韦美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对被告人覃映甜、韦胜梅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各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六、继续追缴被告人覃映甜、韦胜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各5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胡 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银梅附适用法律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3、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4、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5、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6、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7、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8、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9、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10、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