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7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邹杏华、邹星与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铁皮嘴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杏华,邹星,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铁皮嘴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770-1号申请执行人邹杏华,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铁皮嘴组。申请执行人邹星,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铁皮嘴组。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铁皮嘴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铁皮嘴组。负责人李海武(又名李海伍),组长。上列申请执行人邹杏华、邹星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铁皮嘴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3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长中民征终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土地征收补偿费144360元,迟延履行利息885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从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案件受理费477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090元,合计16007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铁皮嘴组的银行存款1600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枚审 判 员 陈立军代理审判员 黎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