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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春兰与利辛县新张集乡富源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兰,利辛县新张集乡富源村村民委员会,郭广银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兰,女,193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新张集乡富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静爱,主任。原审第三人:郭广银,男,194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李春兰因与被上诉人利辛县新张集乡富源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郭广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0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3年12月16日,李春兰以现正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本院认为:李春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0133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春兰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