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源商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道国与秦昌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国,秦昌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源商初字第875号原告:张道国,沂源县丰润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邱杨军,沂源天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昌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国诉被告秦昌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以原、被告和案外人逯良民正协商处理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道国撤回对被告秦昌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道国负担。审 判 长 王 烨审 判 员 赵晓莉代理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