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韩建新与程寅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建新,程寅,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7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韩建新,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程寅,男。原审第三人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代表人梁贵群。委托代理人徐建勋,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建新为与被上诉人程寅、原审第三人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韩建新经合法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建新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0元,本院准予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国林代理审判员 伍 芹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易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