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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玉民与凌桂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民,凌桂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274号原告李玉民。被告凌桂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民与被告凌桂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玉民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尉贺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