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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终字第3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JohnAnthonyBurns与被上诉人南京恒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金文华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JohnAnthonyBurns,南京恒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金文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39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JohnAnthonyBurns。委托代理人王煜卓,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洁,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恒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光华路1号F幢012室。法定代表人靳海燕,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文华。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清,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单晓燕,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JohnAnthonyBurns与被上诉人南京恒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海投资公司)、金文华劳动争议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秦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JohnAnthonyBurns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JohnAnthonyBurns的委托代理人刘洁、被上诉人恒海投资公司和金文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绪敏审判员  韩文利审判员  孙 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 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