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刘奎树与戴维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奎树,戴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刘奎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傅格,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戴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博斌,江苏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奎树诉被告戴维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奎树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维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奎树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奎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奎树负担。审 判 长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臧文刚代理审判员 钱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