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与刘善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刘善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453号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被告刘善松。委托代理人刘善伟。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善松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50元,余额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周俊萍审 判 员 王 迪人民陪审员 刘 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斐斐 来自